| 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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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3 08:45 文章来源: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柳州市2006本)中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按本办理指南办理。
一、应交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5份。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自治区级核准的项目由区环保局出具)。
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如加油(气)站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教育、卫生项目需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办资格的审核意见,水电站项目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水利部门技术审查意见。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的期限内)。
三、决定形式:
1.属我局核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我局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
2.属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我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
四、核准效力:
《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界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我局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界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我局申请延期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五、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我局申请变更。我局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1.项目单位变更;
2.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4.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5.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20%及以上。
六、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柳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联系电话:722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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