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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2009-02-01 14:48  文章来源:柳江县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家电下乡是国家针对农村市场定向研发、生产、定点销售,政府对农民消费者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惠民工程。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我国根据当前经济形势,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必将深远影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字〔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商运电〔2008〕31号)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流通、消费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内容
  国家根据农村消费需求和农民消费水平,制定家电下乡产品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标准要求,招标确定品牌企业生产的家电下乡产品。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目前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有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大类多个型号和品牌。对应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
  (二)政策补贴对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均可申领。每个农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享受一台(部)补贴。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
  (四)指定销售网点。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到县经贸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在右上部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的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的工作机制,扩大农村消费,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凡推广工作中农民应当知道的政策信息和申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渠道畅通。
  2.产品和渠道双认定原则。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经贸局备案和公告。
  3.责任可追溯原则。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县经贸局受理网点备案,按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
  4.销售网点共享原则。基层销售网点实行共享,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经营断档脱销。
  5.补贴申领属地化原则。我县农民可在本县区域内县财政局、经贸局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审核认定手续,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三、工作措施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柳江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具体负责推广家电下乡日常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手册、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及时公布重要信息,把国家惠民政策和各地具体实施办法,以及中标企业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到位。并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政策答询点,积极为农民答疑释惑。各乡镇、村委要设立公示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
  3.落实工作职责。由县经贸局要会同制定完善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接受和审核备案网点,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
  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运行。加大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查认定工作的指导。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强化监督管理。县经贸局、财政局建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电话和案件。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规范市场秩序。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求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各经营网点规范促销行为,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坚决不准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宣传内容做到真实、合法、清晰、明白;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认真做好售后服务,为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
  6.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7.强化协作配合。县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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